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课程重修(补修)管理办法

发布者:文学院发布时间:2023-02-28动态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完善课程重修(补修)管理制度,规范课程重修(补修)操作流程,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重修(补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修(补修)相关课程。

(一)课程补考、缓考、重修成绩不及格者;

(二)技能类(含体育、军事技能等)、设计类、实践性环节(含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等)、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三)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考试违纪、作弊、擅自缺考者;

(四)因学籍异动(转学(转入)、转到新专业或者休学)需要补修该专业某门课程者;
(五)考核成绩已合格但本人不满意者;
(六)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补修),经审核可以申请重修(补修)者。
二、课程重修(补修)形式
(一)随班重修(补修)。学生申请课程重修(补修)时应优先选择随班重修(补修)。随班重修(补修)学生插入本专业或其他专业低年级的相同课程班级进行学习,由开课教师统一管理,并随班参加课程考试。
(二)组班重修(补修)。若学生因课表时间冲突、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等客观原因不能随班重修(补修),且同一门课程申请重修(补修)学生数超过一定标准(原则上公共基础类及教师教育类课程≥30 人,专业课程≥15 人),可将学生单独组成教学班进行教学,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进行。组班重修(补修)开课学时不低于原课程学时的 2/3,不得超出原有课时,其中教师授课学时不低于实际开课学时的 2/3,其余课时安排课上集中答疑辅导。
(三)自学重修(补修)。若学生因课表时间冲突、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等客观原因不能随班重修(补修),且同一门课2程申请重修(补修)学生数达不到组班重修(补修)标准,学生可申请“自学+辅导”的形式重修(补修),辅导形式为面授辅导和线上辅导,学生需完成相关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辅导教师由开课学院安排,原则上由正在承担此课程教学的教师担任,教师需制定详细可行的课程辅导计划,辅导课时不低于原课程教学计划的 1/3,不超过原课程教学计划课时数的 2/3,需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三、课程重修(补修)管理
(一)公共基础类课程及教师教育类课程重修(补修)由课程归口学院与教务处共同组织安排,专业课程重修(补修)由开课学院(部)负责组织安排。重修(补修)报名工作一般安排在每期开学初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下发通知,学生填写重修(补修)申请表,报所在学院汇总审核后,统一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若重修(补修)课程的考试与其它正常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学生可申请办理缓考重修(补修)课程考试,并与下一学期的补考考试同时进行。
(三)重修(补修)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执行,重修(补修)课程的考核应执行原课程考核的标准,不得降低考核标准;考核成绩按《连云港师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关于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及课程教学大纲中关于课程考核的相关要求执行。随班重修(补修)与组班重修(补修)考3核成绩,如实记录;自学重修(补修)课程考核成绩如超过 60分,则记作 60 分,如低于 60 分,如实记录,作业完成不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所有类型重修(补修)成绩均在登记时注明“重修(补修)”。
(四)随班重修(补修)开课教师计算工作量时,每增加 5人系数增加 0.1;组班重修(补修)开课教师工作量计算时,以 50 人为基数 1,每增加 10 人系数增加 0.1,修正系数上限为 2;重修人数低于 15 人,人数修正系数计为 0.9;自学重修(补修)开课教师工作量计算时,按教师辅导计划课时计算,重修(补修)人数低于 15 人,人数修正系数计为 0.9。重修(补修)产生的课时由教师所在学院负责统计,计入教师教学工作总量,并在课时统计表格中注明“重修(补修)辅导”字样。课时费用由学生所在学院以互开课形式支付,若学生来自不同学院,则由涉及学院按比例共同支付,开课学院在互开课的课时统计表格中根据各学院学生数所占比例将相应课时计入学生所在学院。
(五)各院(部)应安排专人负责课程重修(补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及时将课程重修(补修)相关通知告知到每一位学生,督促学生及时进行重修(补修)申请,按时参加学习、认真完成作业、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做好相关重修(补修)课程的课务安排及日常检查及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任课教师完善教案及进度表等教学档案材料;严格过程管理,做好各类材料4的汇总及归档工作。
(六)每名学生每门课程在修业年限内最多只有 2 次重修机会。学生课程重修(补修)原则上随本专业或其他专业低年级相同课程班级进行学习,除下列情况外,原则上不另行安排课程重修:学生毕业学期前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可安排 1 次自学重修机会;学生毕业学期课程考试或考核不合格,毕业前不安排重修。因课程成绩不合格未能按期毕业的结业学生,结业后每门课程有且只有一次重修机会,须在修业年限内,根据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学校规定的重修申请时间内,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重修申请;未提出申请、未按学校相关规定要求提出申请或未按相关要求完成重修学习过
程者,不准参加重修考试。
四、本办法2019 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